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桂职办〔2017〕33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交通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2017 年 4 月 18 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法规,熟练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工作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能力,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且取得良好效果,工作业绩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论文或著作;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有培养和指导工程师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路桥工程、港航工程、水运工程、交通运输、交通设施等建设、生产、养护、科研、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大专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 年以上。
在企业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工程类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工程类专业中专及相当学历,取得高级技师资格后从事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 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编制人员参加了国家级、国家行业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参加了省(部)级的技术标准、定额或规范、规程(已正式发布)的制订修订工作。
(二)作为主持人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或 2 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三)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参与完成 2 项以上省(部)级或 4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四)作为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担任研发或推广完成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2 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从事规划、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 2 项以上省(部)级专业规划或完成 3 项以上市(厅)级专业规划,成果通过评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 1 项以上市(厅)级专业规划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2 项以上省(部)级专业规划,成果通过评审。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其项目成果通过专家评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 1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并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参与完成 2 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其项目成果通过专家评审。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 1 项以上大型项目或 2 项以上中型项目或 8 项以上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通过评审或交付施工;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 1 项以上中型项目并作为分项目负责人参与完成 2 项以上大型项目或 4 项以上中型项目或 6 项以上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项目已通过评审或交付施工;或作为分项目负责人参与完成 6 项以上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通过评审或交付施工。
三、从事交通基础设施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6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3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3 项以上小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4 项以上大、中型项目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二)作为安全负责人担任 2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4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安全主管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安全指标, 在任职期间近 3 年来项目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从事公路养护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3 年以上县级以上公路养护管理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2 次以上市(厅)级抗洪救灾抢修保畅通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2 项新技术、新工艺在养护工程上的应用,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5 项新技术、新工艺在养护工程上的应用,且工程质量合格。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6 项以上小型维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3 项以上小型维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3 项以上小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或维修工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五、从事工程咨询、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6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 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3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3 项以上小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4 项以上大、中型项目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8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咨询工作,成果已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2 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2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6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咨询工作,成果已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3 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4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咨询工作,成果已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4项以上大型项目或 6 项以上中型项目或 10 项以上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负责某一专业的编制工作,成果已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三) 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5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10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计、标底编制等)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3 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4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8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计、标底编制等)工作。
(四)作为主要技术审查人员参加 8 个以上中型项目的审查。
六、从事试验检测、工程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2 项以上大型或 3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试验室工作。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主持 3 年以上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试验检测工作。
(三)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20 项以上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验收或专项检测工作。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 5 项以上大、中型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测量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 5 项以上大型公路工程或8 项以上中型公路工程设计的外业测量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 3 项以上大型水运工程或 5 项以上中型水运工程设计或施工测量工作。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5 年以上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工程测量部门工作。
(六)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2 项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Ø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项目的监测工作。
七、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了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1 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2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4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负责某一专业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负责某一专业管理工作。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了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1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2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八、从事港航管理(含航道养护、港口监管、航运枢纽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3 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管理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2 次以上市(厅)级抗洪救灾或突发抢险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组织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与本人无直接责任)Ⅱ级以上应急处置 2 项以上或Ⅲ级应急处置 4 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2 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工程项目上的应用,且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5 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工程项目上的应用,且质量合格。
(三)作为安全生产负责人或安全技术负责人主持 3 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管理企事业单位安全主管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安全指标,在任职期间近 3 年来项目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6 项以上小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3 项以上小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3 项以上小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4 项以上大、中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九、从事交通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隧道机电工程、机电工程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或质量监督工作;或作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4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或质量监督工作。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交通工程施工或安装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4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交通工程施工或安装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大型或 2 项以上中型港口机械的安装、调试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1 项以上中型港口机械的安装、调试、管理,并负责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或作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1 台以上中型工程机械的检(大)修或设备购置、监造,或技术改造方案的审定和实施。
十、从事交通运输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了 1 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的运输规划的工作,方案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市(厅)级的运输规划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 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市(厅)级的运输规划或 6 项以上专项运输方案的制定工作,方案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究或推广完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新的运输方式或组织)2 项以上或先进船型 1 个以上的工作,其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二级以上运输企业的运输管理工作 3 年以上,全面完成运输各项指标,无重大责任事故;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次以上省(部)级国防交通、抗洪救灾、大宗物资运输、特种物资运输技术等方案的编制及可行性论证工作,其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过 3 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站或终点站运营、安全等工作,并具有在 2 个以上不同区域站或终点站工作经历;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过 3 年城市轨道交通调度、供电、设备、线路养护等管理部门工作经历,且近 3 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专项智能交通、节能减排、信息化等项目规划并已实施的工作。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性运输预案制定或安全、减排、防污、消防等管理体系或系统性预案的编制工作,其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十一、从事交通运载工具制造、维修、检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车辆、船舶、公路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其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通过; 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市(厅)级的运输规划的车辆、船舶、公路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的车辆、船舶、公路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通过。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2 项以上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的整体方案设计、质保体系及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并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验收; 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2 项以上车辆、船舶、筑路机械性能参数检测站总体设计与检测工艺设计工作,并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验收。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了 2 艘及以上的船长≥45m 货船、或总功率≥176KW 拖船、或危险品船或客位≥100 人的客船、或 2 套船用产品的设计或修造工作,其所完成的设计图纸或修造船舶通过了船检部门检验。
(四)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 4 艘及以上的船长 ≥45m 货船、或总功率≥176KW 拖船、或危险品船或客位≥100 人的客船、或 4 套船用产品的设计或修造工作,其所完成的设计图纸或修造船舶通过船检部门检验。
(五)作为船舶检验主要参与人员参与完成了 20 艘及以上的船舶图纸审查、或 15 套及以上的船用产品图纸审查、或 20 艘及以上的船舶修造检验、或 400 艘及以上的船舶年度检验、或累计达 35 万总吨的营运船舶年度检验,无重大质量缺陷并出具检验报告。
十二、企事业单位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职业(工种)系统、扎实的工艺理论知识,突出的综合操作技能,代表本地区或本企事业单位参加省(部)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
(二)提出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高难度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并亲自主导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工程咨询奖等(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项等(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三、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或集体)成绩,获得个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1 项,或集体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 项,或个人市(厅)级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个人市(厅)级二等奖 2 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结题验收。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施工工法 1 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施工工法 2 项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以上,或 4 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国家、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 1 项及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七、在科研、生产、管理、技术开发、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较大贡献,或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企事业单位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2 个条件:
(一)市(厅)级以上“高技能突出人才”等职业技能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推广等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果,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验收等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专著 1 部(本人完成编著 50%以上,且本人著3 万字以上)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独著学术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三、获得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2 篇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4 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
四、在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 3 篇以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 年以上, 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中的 1 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不含论文奖)二等以上奖励中的 1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 (不含论文奖)三等以上奖励中的 1 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授奖单位为行政机关及其授权机构)。
三、获全国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或获“茅以升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省(部)级以上工程质量奖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或获国家交通运输部“三优”工程奖。
四、在国内外 SCI、EI 学术期刊刊物(不含会议 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3 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5 篇以上(第一作者)。
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申报单位名义参加各类专业技术 (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或集体)成绩,获得国家级个人一等奖 1 项以上,或国家级集体二等奖 1 项以上,或省(部)级集
体一等奖 1 项以上。
六、新增主持 1 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 2 项以上省(部) 级科研项目。
凡符合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 (职称) 部门提交破格报告(报告注明符合哪一条破格条件),报经系列职改办审批同意后,方可破格评审。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名词解释:
(一)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有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列入省、部、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预算的项目且单项科研课题项目获得资助经费大于 3 万元人民币(含 3 万元人民币);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列入地市或厅级财政预算的项目且单项科研课题项目获得资助经费大于 3 万元人民币(含 3 万元人民币),或列入省(部)级科研项目自筹经费的项目且单项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大于或等于 10 万元人民币。
(三)验收认可:是指通过主管部门审批或验收等鉴别或评定,确定认可,采用数据或发布实施,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主要负责人:指从事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交通运载工具建设、生产、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工程工地实验室授权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主管监督工程师、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等项目技术管理岗位称号。
(五)技术负责人:指从事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交通运载工具生产、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项目设计技术负责人(含审核审定人员)、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总工程师、项目副总监、工程技术负责人、课题技术负责人、主管监督工程师、副的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等项目技术岗位的人员。
(六)课题负责人:指从事交通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在科研项目中起主持、组织策划作用,在成果文件中署名第一并承担重点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
(七)主要研究人员:勘察设计类单位的科研项目岗位,指在从事企事业单位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并在成果文件署名中国家级项目前 12 名、省(部)级项目前 7名、市(厅)级项目前 3 名的参研人员。
(八)主要编制人:指在国家级、省(部)级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的定额等计价依据编制部分或全部章节并署名的技术人员。
(九)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担任施工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设计(或勘察)项目分项目负责人、建设办(或总监办)部门经理、驻地办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咨询、检测、规划等项目排名在大型工程前7名、中型工程前5名、小型工程前 3 名的人员。
(十)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指全国或省(部)级或交通行业组织的各专业工种专项技术(技能)竞赛,集体获奖项目有效排名国家一等奖前 5、国家二等奖前 3、省(部)一等奖前 3、省(部)二等奖前 2。
(十一)国际权威刊物:指 SCI、EI 收录期刊刊物(不含会议 SCI、EI 收录期刊);国内核心期刊: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刊物或广西优秀期刊,任何期刊增刊不列入国内核心期刊。
(十二)交通基础设施大、中、小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见附表 1、2、3。
附表 1:
公路工程项目分类标准
序号 | 大型工程标准 | 中型工程标准 | 小型工程标准 |
1 | ( 1)公路路基工程: 一级以上
公路 20Km 以上的路基工程。 | ( 1)公路路基工程: 一级以
上公路路基 10Km 或二级以上
公路路基 30Km。 |
其他为小型 |
2 | ( 2)公路路面工程:高等级路 面 40 万平 方 米 以 上 的路 面工程。 | ( 2)公路路面工程: 二级以
上公路面:20 万平米以上。 |
其他为小型 |
3 | ( 3 ) 桥 梁 工 程: 单 座 桥 长≥
1000m 以上;墩高 80 米或单跨
150 米以上的公路桥梁工程。 | ( 3) 桥梁工程: 单座桥长≥
300m 或单跨 40m 以上的大
桥。 |
其他为小型 |
4 | ( 4) 隧道工程: 单洞长 3000m 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或单洞横断面 3 个以上车道的隧道。 | (4)隧道工程:单洞长 300m
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 |
其他为小型 |
5 | ( 5)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项目,且公路里程≥50KM 或单项工程合同额≥2000 万元的工程。 | ( 5)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项目 3 项以上,且公路里程≥20KM
或单项工程合同额≥ 500 万元
的工程。 |
、
其他为小型 |
序号 | 大型工程标准 | 中型工程标准 | 小型工程标准 |
6 | ( 6) 机电系统工程: 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两项以上或单项系统且公路里程≥ 100KM 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2000 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1000M 特大桥或独立隧道,且单项工程合同额≥500 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 | ( 6) 机电系统工程: 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两项以上或单项系统且公路里程≥50KM 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 1000 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 500M 特大桥或独立隧道, 且单项工程合同额≥ 300 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 |
其他为小型 |
7 | ( 7) 单项工程合同额一级公路
以上 10 亿、二级公路 4.0 亿元
以上的公路工程。 | ( 7) 单项工程合同额一级公
路以上 5 亿、二级公路 2.5 亿
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
其他为小型 |
8 | ( 8) 养护工程: 一级以上公路路基 10KM 或三级以上公路路基 20KM 或四级公路 30KM;
路面养护:二级以上公路 10KM
大修或 20KM 中修, 三级公路
20KM 大修或 30KM 中修。 | ( 8) 养护工程: 一级以上公路路基 5KM 或三级以上公路路 基 10KM 或 四 级 公 路20KM; 路面养护:二级以上公路 5KM
大修或 10KM 中修,三级公路
10KM 大修或 20KM 中修。 |
其他为小型 |
附表 2:
水运工程项目分类标准
序号 | 建设项目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港口 工程 |
码头 | 集装箱 | 吨级 | ≥20000 | 10000-20000 | <10000 | |
散货 | 沿海 | 吨级 | ≥30000 | 10000-30000 | <10000 | |||
内河 | 吨级 | ≥1000 | 500-1000 | <500 | ||||
多用途 杂货 | 沿海 | 吨级 | ≥20000 | 10000-20000 | <10000 | |||
内河 | 吨级 | ≥1000 | 500-1000 | <1000 | ||||
原油 | 吨级 | ≥30000 | 10000-30000 | <10000 | ||||
化学品、成品 油、气等危险品 | 吨级 | ≥1000 | <1000 |
| ||||
防波提、导流堤、海 上人工岛等水上建筑 | 最 大 水 深 (米) | ≥6 | <6 |
| ||||
护岸、引堤、海墙等 建筑防护 | 最 大 水 深 (米) | ≥5 | 3-5 | <3 | ||||
2 | 修造船 厂水工工程 | 船坞 | 船舶吨位 | ≥10000 | 3000-10000 | <3000 | ||
船台、滑道 | 船体重量(吨) | ≥5000 | 1000-5000 | <1000 | ||||
舾装码头 | 吨级 | ≥500 | 500-1000 | <500 | ||||
3 | 通航建 筑工程 | 渠化枢纽、船闸 | 通航吨级 | ≥1000 | 300-1000 | <300 | ||
升船机 | 通航吨级 | ≥100 | <100 |
| ||||
4 |
航道 工程 | 沿海 | 通航吨级 | ≥30000 | 10000-30000 | <10000 | ||
内河整治 | 通航吨级 | ≥1000 | 300-1000 | <300 | ||||
疏浚与吹填 | 工程 量 ( 万方) | ≥200 | 50-200 | <50 | ||||
5 | 水上交 通管制工程 | 航标工程 | 投资(万元) | ≥1000 | <1000 |
| ||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 投资(万元) | ≥2000 | <2000 |
| ||||
水上通信导航系统工程 | ||||||||
6 |
航电枢纽工程 | 一等工程(大一型) | 总库容(亿 M3 | >10 |
|
| ||
装机(万 KW) | >120 |
|
| |||||
二等工程(大二型) | 总库容(亿 M3 | ≥1 |
|
| ||||
装机(万 KW) | ≥30 |
|
| |||||
三等工程 | 总库容(亿 M3 |
| 0.1-1 |
| ||||
装机(万 KW | ) | 5.0-30 |
| |||||
四等工程(小一型) | 总库容(亿 M3 |
|
| 0.01-0.1 | ||||
装机(万 KW | ) |
| 1.0-5 | |||||
五等工程(小二型) | 总库容(亿 M3 |
|
| <0.01 | ||||
装机(万 KW | ) |
| <1 |
附表 3:
公路运输站场项目分类标准
序号 | 大型工程标准 | 中型工程标准 | 小型工程标准 |
1 | 一级汽车客运站 | 二级汽车客运站 | 三、四、五级汽车客运站 |
2 | 一级汽车货运站 | 二级汽车货运站 | 三、四级汽车货运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本专业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法规,熟练相关专业知识,注重学习和 了解国内外本专业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取得一定的科技成果;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实践工作经验, 能处理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能力,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培养和指导助理级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路桥工程、港航工程、水运工程、交通运输、交通设施等建设、生产、养护、科研、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 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 年以上;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工程类专业中专及相当学历,取得技师资格后从事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6 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编制人员参加 1 项以上省(部)级的技术标准、定额或规范、规程(已正式发布)的制订修订工作。
(二)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三)参与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四)参与研发或推广完成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1 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从事规划、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 2 项以上省(部)级专业规划或完成过 3 项以上市(厅)级专业规划,成果通过评审。
(二)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其项目成果通过评审。
(三)参与完成 2 项以上大型项目或 4 项以上中型项目或 8项以上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其成果通过评审。
(四)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项目或 2 项以上中型项目或 8 项以上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通过评审或交付施工;或参与完成 1 项以上中型项目和 5 项以上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项目已通过评审或交付施工。
三、从事交通基础设施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6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或参与完成 1 项以上中型工程和 2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二)作为安全员担任 2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4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安全指标,在任职期间近 3 年来项目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从事公路养护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 1 项以上大型工程维修养护与管理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8 项以上小型维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参与完成1 项以上中型工程和 3 项以上小型工程维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2 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养护工程上的应用,且工程质量合格;或参与完成过 5 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养护工程上的应用,且工程质量合格。
(三)参与 3 年以上县级以上公路养护管理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参与完成 1 次以上市(厅)级抗洪救灾抢修保畅通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从事工程咨询、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6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或参与完成 1 项以上中型工程和 3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
(二)参与完成 3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8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咨询工作,成果已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参与完成 2 项以上中型工程和 4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咨询工作,成果已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参与完成 1 项以上中型工程和 6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咨询工作,成果已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三)参与完成 5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10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计、标底编制等)工作;或参与 4 项以上中型工程和 3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计、标底编制等)工作;或参与 3 项以上中型工程和 5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计、标底编制等)工作。
(四)作为审查人员参与 8 个以上中型项目的审查。
六、从事试验检测、工程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 2 项以上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
(二)参与 3 年以上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试验检测部门的试验检测工作。
(三)参与完成 20 项以上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验收或专项检测工作。
(四)参与完成 3 项以上大、中型陆上工程施工项目测量工作;或参与完成 3 项以上大、中型水上工程设计或施工测量工作。
(五)参与 3 年以上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工程测量中心实验室工作。
(六)参与完成 2 项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或从事 3 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项目的监测工作。
七、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6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或参与 1 项以上中型工程和 3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6项以上小型项目的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或参与 1 项以上中型工程和 3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八、从事港航管理(含航道养护、港口监管、航运枢纽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 3 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管 理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参与完成 1 次以上市(厅)级抗洪救灾或突发抢险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参与市(厅)级组织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与本人无直接责任) Ⅲ级以上应急处置 2 项。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2 项以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工程及管理工作上的应用,且质量合格;或参与完成 5 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工程及管理工作上的应用,且质量合格。
(三)担任 3 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全面完成各项安全指标,在任职期间近3 年来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6项以上小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参与完成1 项以上中型工程和 3 项以上小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九、从事交通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隧道机电工程、机电工程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6 项以上小型项目的交通工程投资建设管理或质量监督工作;或参与完成 1 项以上中型工程和 3 项以上小型工程的交通工程投资建设管理或质量监督工作。
(二)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5 项以上小型项目的交通工程施工或安装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或参与完成 1 项以上中型工程和 3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交通工程施工或安装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三)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大型或 2 项以上中型或 5 项以上小型港口机械的安装、调试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或参与完成 1项以上中型和 3 项以上小型港口机械的安装、调试、管理,并负责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参与完成 1 台以上中型工程机械的检(大) 修或设备购置、监造,或技术改造方案的审定和实施。
十、从事交通运输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的运输规划的工作,方案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二)参与研究或推广完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新的运输方式或组织)2 项以上或先进船型 1 个以上的工作,其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参与二级以上运输企业的运输管理工作 3 年以上,全面完成运输各项指标,无重大责任事故;或参与完成 1 次以上省(部)级国防交通、抗洪救灾、大宗物资运输、特种物资运输技术等方案的编制及可行性论证工作,其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与 3 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站或终点站运营、安全管理等工作,并具体在两个以上不同区域站或终点站工作经历; 或参与 3 年城市轨道交通调度、供电、设备、线路养护等部门工作,且近 3 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五)参与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专项智能交通、节能减排、信息化等项目规划并已实施的工作。
(六)参与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性运输预案制定或安全、减排、防污、消防等管理体系或系统性预案的编制工作,其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十一、从事交通运载工具制造、维修、检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车辆、船舶、公路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其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或参与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的车辆、船舶、公路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其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通过。
(二)参与完成 2 项以上二类维修企业的整体方案设计、质保体系及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并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验收;或参与完成 2 项以上车辆、船舶、筑路机械性能参数检测站总体设计与检测工艺设计工作,并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验收。
(三)参与完成 2 艘及以上的船长≥45m 货船、或总功率≥176KW 拖船、或危险品船或客位≥100 人的客船、或 2 套船用产品的设计或修造工作,其所完成的设计图纸或修造船舶通过船检部门检验。
(四)参与完成 4 般及以上的船长≥45m 货船、或总功率≥176KW 拖船、或危险品船或客位≥100 人的客船、或 4 套船用产品的设计或修造工作,其所完成的设计图纸或修造船舶通过船检部门检验。
(五)参与完成 10 艘及以上船舶图纸审查、或 5 套及以上的船用产品图纸审查、或 10 艘及以上的船舶修造检验、或 200 艘及以上的船舶年度检验、或累计达 35 万总吨的营运船舶年度检验,无重大质量缺陷并出具检验报告。
十二、企事业单位取得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员,代表本地区、本企业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或作为骨干技师参与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较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的指定和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 1 项以上。
二、参加完成 2 项以上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 2 项市(厅)级以上软课题研究,并为其中一项撰写研究报告。
三、获得省(部)级施工工法 1 项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1 项以上。
四、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或集体)成绩,获得市(厅)级以上三等奖 1 项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五、参与编制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法规 1 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六、参与完成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行业有较大影响,并经市(厅) 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或参与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长期未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参与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其技术成果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七、企事业单位取得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厅)级以上技能大赛个人三等奖 1 项以上
(二)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推广等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作为主要参与人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有突破并取得一定成果,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验收等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专著 l 部(本人完成编著 15%以上,且本人著 1万字以上)以上。
二、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独著)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三、在省(部)级以上专业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 1 篇或在市(厅)行业学术会上发表 2 篇论文( 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
四、完成技术工作报告、设计文件、检验文件 2 篇(独立或第一执笔人,原始件)。
五、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主要参与编制者(1个)或企业标准、规范的主要参与编制者(2 个)。
六、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人参与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工作实践及取得的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 1 篇以上,字数 3000 字以上,并提供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七、作为骨干技师,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 1 篇以上,字数不少于 2000 字,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3 年以上, 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不含论文奖)三等以上奖励中的 1 项以上主要贡献者。
三、在国内外 SCI、EI 学术期刊刊物(不含会议 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及其以上(第一作者),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刊物在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申报单位名义参加各类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或集体)成绩,获得省(部)级个人二等奖 1 项以上,或省(部)级集体三等奖 1 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施工工法 1 项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1 项以上。
凡符合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 (职称) 部门提交破格报告(报告注明符合哪一条破格条件),报经系列职改办审批同意后,方可破格评审。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名词解释:
(一)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三)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指全国或省(部)级或交通行业组织的各专业工种专项技术(技能)竞赛。
(四)交通基础设施大、中、小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见附表1、2、3。
附表 2:
水运工程项目分类标准
序号 | 建设项目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港口 工程 |
码头 | 集装箱 | 吨级 | ≥20000 | 10000-20000 | <10000 | |
散货 | 沿海 | 吨级 | ≥30000 | 10000-30000 | <10000 | |||
内河 | 吨级 | ≥1000 | 500-1000 | <500 | ||||
多用途 杂货 | 沿海 | 吨级 | ≥20000 | 10000-20000 | <10000 | |||
内河 | 吨级 | ≥1000 | 500-1000 | <500 | ||||
原油 | 吨级 | ≥30000 | 10000-30000 | <10000 | ||||
化学品、成品油、气等危险品 |
吨级 |
≥1000 |
<1000 |
| ||||
防波提、导流堤、海 上人工岛等水上建筑 | 最大水深(米 | ) ≥6 | <6 |
| ||||
护岸、引堤、海墙等 建筑防护 | 最大水深(米 | ) ≥5 | 3-5 | <3 | ||||
2 |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 | 船坞 | 船舶吨位 | ≥10000 | 3000-10000 | <3000 | ||
船台、滑道 | 船体重量(吨) | ≥5000 | 1000-5000 | <1000 | ||||
舾装码头 | 吨级 | ≥500 | 500-1000 | <500 | ||||
3 | 通航建 筑工程 | 渠化枢纽、船闸 | 通航吨级 | ≥1000 | 300-1000 | <300 | ||
升船机 | 通航吨级 | ≥100 | <100 |
| ||||
4 | 航道 工程 | 沿海 | 通航吨级 | ≥30000 | 10000-30000 | <10000 | ||
内河整治 | 通航吨级 | ≥1000 | 300-1000 | <300 | ||||
疏浚与吹填 | 工程量( 万方) | ≥200 | 50-200 | <50 | ||||
5 |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 航标工程 | 投资(万元) | ≥1000 | <1000 |
| ||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 投资(万元) | ≥2000 | <2000 |
| ||||
水上通信导航系统工程 | ||||||||
6 |
航电枢纽工程 | 一等工程(大一型) | 总库容( 亿 M3 | >10 |
|
| ||
装机(万 KW) | >120 |
|
| |||||
二等工程(大二型) | 总库容( 亿 M3 | ≥1 |
|
| ||||
装机(万 KW) | ≥30 |
|
| |||||
三等工程 | 总库容( 亿 M3 |
| 0.1-1 |
| ||||
装机(万 KW) |
| 5.0-30 |
| |||||
四等工程(小一型) | 总库容( 亿 M3 |
|
| 0.01-0.1 | ||||
装机(万 KW) |
|
| 1.0-5 | |||||
五等工程(小二型) | 总库容( 亿 M3 |
|
| <0.01 | ||||
装机(万 KW) |
|
| <1 |
附表 2:
水运工程项目分类标准
序号 | 建设项目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港口 工程 |
码头 | 集装箱 | 吨级 | ≥20000 | 10000-20000 | <10000 | |
散货 | 沿海 | 吨级 | ≥30000 | 10000-30000 | <10000 | |||
内河 | 吨级 | ≥1000 | 500-1000 | <500 | ||||
多用途 杂货 | 沿海 | 吨级 | ≥20000 | 10000-20000 | <10000 | |||
内河 | 吨级 | ≥1000 | 500-1000 | <500 | ||||
原油 | 吨级 | ≥30000 | 10000-30000 | <10000 | ||||
化学品、成品油、气等危险品 |
吨级 |
≥1000 |
<1000 |
| ||||
防波提、导流堤、海 上人工岛等水上建筑 | 最大水深(米 | ) ≥6 | <6 |
| ||||
护岸、引堤、海墙等 建筑防护 | 最大水深(米 | ) ≥5 | 3-5 | <3 | ||||
2 |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 | 船坞 | 船舶吨位 | ≥10000 | 3000-10000 | <3000 | ||
船台、滑道 | 船体重量(吨) | ≥5000 | 1000-5000 | <1000 | ||||
舾装码头 | 吨级 | ≥500 | 500-1000 | <500 | ||||
3 | 通航建 筑工程 | 渠化枢纽、船闸 | 通航吨级 | ≥1000 | 300-1000 | <300 | ||
升船机 | 通航吨级 | ≥100 | <100 |
| ||||
4 | 航道 工程 | 沿海 | 通航吨级 | ≥30000 | 10000-30000 | <10000 | ||
内河整治 | 通航吨级 | ≥1000 | 300-1000 | <300 | ||||
疏浚与吹填 | 工程量( 万方) | ≥200 | 50-200 | <50 | ||||
5 |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 航标工程 | 投资(万元) | ≥1000 | <1000 |
| ||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 投资(万元) | ≥2000 | <2000 |
| ||||
水上通信导航系统工程 | ||||||||
6 |
航电枢纽工程 | 一等工程(大一型) | 总库容( 亿 M3 | >10 |
|
| ||
装机(万 KW) | >120 |
|
| |||||
二等工程(大二型) | 总库容( 亿 M3 | ≥1 |
|
| ||||
装机(万 KW) | ≥30 |
|
| |||||
三等工程 | 总库容( 亿 M3 |
| 0.1-1 |
| ||||
装机(万 KW) |
| 5.0-30 |
| |||||
四等工程(小一型) | 总库容( 亿 M3 |
|
| 0.01-0.1 | ||||
装机(万 KW) |
|
| 1.0-5 | |||||
五等工程(小二型) | 总库容( 亿 M3 |
|
| <0.01 | ||||
装机(万 KW) |
|
| <1 |
附表 3:
公路运输站场项目分类标准
序号 | 大型工程标准 | 中型工程标准 | 小型工程标准 |
1 | 一级汽车客运站 | 二级汽车客运站 | 三、四、五级汽车客运站 |
2 | 一级汽车货运站 | 二级汽车货运站 | 三、四级汽车货运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法规,熟练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有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问题的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和撰写工作总结及技术总结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培养和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路桥工程、港航工程、水运工程、交通运输、交通设施等建设、生产、养护、科研、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年以上;具有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直接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 3 项以上交通行业规划、勘察、设计等项目, 项目已通过评审或交付施工。
二、参与完成 2 项以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且工程质量
合格。
三、参与完成 4 项以上公路养护维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四、参与完成 2 项以上工程咨询监理项目。
五、参与完成 3 项以上工程试验检测、工程测量项目。
六、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建设项目投资管理。
七、参与完成 1 项以上港航(含航道养护、港口监管、航运枢纽、航运管理等)管理或工程项目。
八、参与三级以上运输企业的运输管理或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站或终点站运营、安全等工作及其它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1 年以上。
九、参与完成 1 项以上交通运载工具设计、制造、检验等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推广应用有一定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二、参与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其技术成果经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三、参与单位组织的规划、管理方案、安全排查及治理、预案、抢险、抢修等工作,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其成果经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四、参与单位组织的检查、检测、监测及管理等工作,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其成果经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3 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或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受聘技术员职务 5 年以上。
二、县(处)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县(处)级以上批准的先进工作者或其它相应奖励者。
四、作为主要组织者,在单位技术改造、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中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
五、以地级市或申报单位名义参加各类专业技术 (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或集体)成绩,获得市(厅)级个人二等奖 1 项以上,或市(厅)级集体三等奖 1 项以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1 项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名词解释:
(一)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指全国或省(部)级或市(厅) 级或交通行业组织的各专业工种专项技术(技能)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