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职办〔2016〕3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土资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8-03

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土资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土资职办〔2016〕3号

各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部门):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6〕42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我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评审的范围、对象

(一)全区从事地质勘查(地质矿产、水工环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安全工程及地质机械仪器、地质实验测试、矿山开发管理等)、土地管理、测绘、海洋工程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符合相应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国土资源行业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人事档案存放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一年以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经所在单位审核,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以上职改办(人事)部门确认的人员,也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2015年12月31日以前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外),不再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资格。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本年度的评审,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可以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起计算到2016年12月。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等问题,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二、评审条件

(一)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10号)执行。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改办〔2000〕49号)执行。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对不同系列在同一职级内申报高一职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受下一级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的限制,需办理重新确认的,按照自治区职改办有关文件精神进行重新确认,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取得的业绩成果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为了衔接执业(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关系,凡通过国家人事部组织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执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凡被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取得执业(职业)资格的年限达到相应资历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对不在编的聘用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的程序办理。

(四)无职称申报及破格申报的范围及程序。

1.无职称申报应符合《关于规范无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4﹞64号)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国家机关分流或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无职称申报限于副高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2.破格申报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晋升申报。

3.无职称申报或破格申报均应在申报前经相关系列职改办审批同意。副高级无职称申报、副高级以上破格申报审批各系列职改办应从严掌握,相关系列职改办应及时将审批结果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五)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申报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

2.继续教育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其晋升年度内,按照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供证明材料,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必要条件。

(2)除因培训安排等原因导致无法参加培训学习的以外,申报人员应完成2016年度的公需科目学习并提供合格证明作为申报材料,并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应当参加完成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3.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材料要求。

(1)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严格按照《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2009〕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上规定如有冲突的,以新的文件为准。

(2)职称外语考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以上规定如有冲突的,以新的文件为准。

(3)除申报人同时符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或不作考试要求外,申报人在申报前应自行登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登陆)对本人职称计算机、外语合格成绩进行核查。

(4)申报人应根据核查结果,确认是否达到评审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职称外语合格标准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模块数。符合条件的,可将生成的核查代码填入申报系统并作为申报人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的有效证明。

(5)根据《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5﹞72号)规定,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无须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等作为达到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的证明材料。

(6)对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及核查中出现的问题,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部门应及时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或广西人事考试院联系,具体联系电话可查询广西人事考试网(网址:ttp://www.gxpta.com.cn/contents/201/161.html)。

4.辅助证明材料要求。

(1)申报人除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的学籍档案查档证明(详见附件2)作为证明材料。如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学籍档案查档证明材料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证明。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2)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证明材料,证明单位性质。

(3)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系列评委会同意破格申报的文件及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4)如申报人存在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且出现不同身份证号码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或计算机成绩等)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5)对于因特殊原因在外省参加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合格的,应就参加外省考试的原因作出情况说明并提供有效的成绩核查途径(或查询方法)。

(五)关于职称外语成绩有效期审核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通过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广西合格标准的成绩有效期为2年,包含考试当年。如:2014年通过广西合格标准的,则2014年、2015年为有效期,2016年无效。

2.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可用于同级及下一级职称评审,但重复使用无效。如B级合格成绩可用于中级评审,但已经使用的B级合格成绩,不得重复用于副高评审,申报人应当重新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3.请各单位认真审核申报人员职称外语合格成绩的取得时间以及与原下一级职称的取得时间的关系,防止部分人员通过补办职称外语合格成绩通知书等方式,恶意规避外语合格成绩有效期。

(六)关于职称信息化申报评审方式的问题。2016年全区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全部采用广西职称信息化申报评审系统,实行全程无纸化操作。职称信息化相关的软件下载、咨询解答服务由南宁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网站为www.gxzr.com.cn。全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的指导下,通过互联网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自行填报相关电子表格并扫描(或数码相机拍摄)录入相关附件材料,由所在单位采用职称信息系统单位版审核汇总后上报各市(或区直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申请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报批流程进行上报。

(七)外省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条件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本系列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由申报人所属省级职改管理部门出具委托材料,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推荐到本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各地区(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本地区(部门)尚未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报评审需报送的材料

申报个人通过互联网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自行填报相关电子表格并扫描(或数码相机拍摄)录入相关附件材料(注意:在填写基本信息表中的分支专业时,一定要选填“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代号为18051”),由所在单位采用职称信息系统单位版审核汇总后上报各市(或区直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由各市(或区直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采用相应的职称信息系统审核同意后,上报广西区国土资源厅职改办。

五、申报、推荐、评审的程序

(一)申报、推荐评审初、中、高级工程师资格程序。

1.申报人通过互联网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自行填报相关电子表格并扫描(或数码相机拍摄)录入相关附件材料。

2. 申报人所在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申报审核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3.各单位(部门)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免试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单位审议答辩小组对申报人的成果、业绩、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议、鉴别,并进行答辩,符合推荐条件的,写出单位鉴定意见。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所在单位采用职称信息系统单位版审核汇总后上报各市(或区直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

4.市职改办或主管单位职改、人事部门采用相应的职称信息系统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改办,并上报附件2纸质版及电子版。

5. 各单位对电子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送我办一律不允许修改,漏报漏填信息造成的不良影响由申报个人负责;发现弄虚作假,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

(二)公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暂行办法》(桂职改办〔2000〕48号)规定,申报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公告中明确告知申报材料原件(电子档案)核查方式。公示时间5~15天。公示的内容包括:申报人的评审表、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六、评审费用

各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须付清评审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规定执行:即高级38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

七、时间安排及报送评审材料地点

(一)2016年5月份为个人准备和申报材料阶段;6月至7月份为各单位和市、县人事(职改)部门公示、审核、呈报材料阶段。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改办接收材料的时间为:2016年8月20日至9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9月中旬为厅职改办检查材料和评审会筹备阶段,9月下旬召开高级评审会。报送地点:南宁市中新路2号广西区国土资源厅办公楼2106室,邮编530028。报送时请先电话联系,联系电话:0771-5388123(办),联系人:宋文斌、黄锡桢。不按规定时间呈报评审材料或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八、关于证书注册登记问题

加强各类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防范证书造假行为。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桂职办〔1998〕78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职办〔1999〕47号)规定做好注册登记工作。注册登记遵循谁发证,谁注册登记原则。各持有人由其所在单位收集并在5月1日—6月30日期间到自治区国土资源提厅职改办统一办理,并填写《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验证信息登记表》(详见附表3)。对于因人员流动产生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问题,原则上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重新确认,否则应由原发放证书的各市、区直各单位负责办理注册登记。

九、关于规范申报材料管理的问题

(一)规范管理申报人员身份。

1. 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应按照编制管理关系确定,不得以兼职或协会成员等相关人员身份申报,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2.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人员不得以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3. 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申报渠道申报,不得同时保留两种以上申报渠道,多头申报。如选择通过广西相应评委会申报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的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就驻桂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4.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同时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加大申报人员申报资料的核查力度。

1.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手段核查申报材料。为防范学历造假,除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外,申报人员还应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的学籍档案查档证明(详见附件1)作为证明材料。如档案中的学籍材料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核查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证明。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2.各单位应落实对申报材料造假行为的处罚。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员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相关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员,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员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的,各单位职改部门有权自发现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当年起,在规定年限内不接受再次申报,如评审通过的,自治区职改办有权不予报批。

3.各职改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

4.在各职改部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相关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的,各职改部门有权自发现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当年起,在规定年限内不接受再次申报,如评审通过的,本职改办有权不予报批。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职称申报工作。各单位应明确审查责任人,建立责任制,签署承诺书,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证明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论文、业绩成果要求等材料的真实性方面严格把关,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并出具单位鉴定意见。

2.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各单位职改办应做好职称评审政策的宣传解释。同时,也可结合本单位、地区或系列的特点开展相关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为申报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十、以上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及本行业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

1.学籍档案证明(范本)

2.评审工程系列___级专业技术资格名册汇总表

3.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验证信息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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