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广电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广职办〔2022〕1号
各市职改办、广播电视行业各系列职改办,区直有关单位职改办,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区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广播电视行业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广西广播电视行业各系列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文件
(一)评审条件。
申报人员应符合与申报职称相应的评审条件。
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46 号)执行。
播音主持系列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主持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47号)执行。
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3号)执行。
评审条件可在自治区广电局网站(网址:http://gbdsj.gxzf.gov.cn)、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gxrczc.com)查询。
(二)评审权限。
根据《自治区广电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广播电视行业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桂广职〔2019〕21号),各市、行业相关单位自主开展相关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各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系列和资格名称开展评审工作。
自治区广电局职改办负责全区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副高级职称评审以及播音主持系列、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区直部门及自治区广电局直属单位上述相关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负责自治区广电局直属单位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评委会具体如下:
——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副高级职称评委会,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中级职称评委会,负责自治区广电局直属单位工程师职称评审;
——播音主持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及副高级职称评委会,负责全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评审;
——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及副高级职称评委会,负责全区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
——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中级职称评委会,负责区直部门(广西广播电视台除外)及自治区广电局直属单位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中级职称评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及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负责自治区广电局直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中级职称评审。
(三)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1.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2.继续实施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文件,职称“双定向”政策适用于我区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含县城所在地及驻县企事业单位人员)。(1)放宽学历、资历条件。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最低学历可视情况放宽至大专,申报中级职称最低学历可视情况放宽至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放宽学历人员申报副高、中级职称的,应分别取得下一级职称满5年、4年。在8个挂牌督战县累计工作分别满5年、10年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2)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对各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论文、科研条件不作硬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专业工作总结、课题、校本研究、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创新、专利成果等替代。(3)获得“双定向”职称的人员,颁发标注“定向评价”的职称证书,在8个挂牌督战县范围内有效。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5.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使用系统。
职称申报评审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各单位、职称申报人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报送材料,登陆网址:https://www.gxrczc.com, 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具体流程和操作方式可参阅系统内部的“帮助中心”。
(二)申报途径。
1.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2.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3.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4、5),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4.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
(三)申报材料。
1.个人信息。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上传、提交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如缺少《自治区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自治区播音主持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自治区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3)中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申报材料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
(1)证件照: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学历: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3)下一级职称: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申报播音主持系列职称需提交执业资格证书,需在申报系统“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和技能证书”栏提交有效期内的《播音员主持人证》,上传材料包括封面、个人信息页、发证单位和发证时间页、有效期内的注册情况页,过期失效的证书无效。
(4)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进行学时登记(网址:http://ptce--gx12333--net-3e18f8ac05.zipv6.gxzf.gov.cn/),申报前需完成2022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1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5)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往前6个月应不在任何单位缴纳社保。
2.评审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必须符合相应系列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如中级申报副高级,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以后,下同)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工作经历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起止时间、专业技术工作内容、本人任何职、证明人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2)业绩成果。业绩成果必须符合相应系列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业绩成果原则上需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如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证书、其他荣誉证书、专利证书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合作产生的奖项请标注出本人姓名。
(3)学术成果。学术成果必须符合相应系列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条件”、“学术成果”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学术成果原则上需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需录入所发表期刊的封面、目录、版权页和全文等;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工作总结需提供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相关材料、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相关证明作为附件。论文著作必须是正式刊发稿或正式出版物,用稿通知、出版物小样等一律不算。
3.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或无职称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无职称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破格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6)、学历以及资历的证明材料、符合破格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应由单位标注“与原件一致”、日期并加盖公章);申报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副高级职称需提供两名同行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意见。
无职称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7)、公务员登记表等可以证明公务员身份的材料、干部调动通知、企业劳动合同、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等能证明符合无职称申报学历、资历条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单位标注“与原件一致”、日期并加盖公章,属自己辞职的,还需提供原单位的出编证明)。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申报播音主持系列职称,除需提交有效期内的《播音员主持人证》外,还需提交任现职以来播音或主持代表作品2件的节目光盘,内容包含新闻、通讯、专题、文艺节目等,作品应包含至少两种不同类型的节目; 广播、电视均为20分钟的节目,参评人员的声音或图像应不少于节目时间的60%,音频文件采用mp3格式,视频文件采用mp4格式,单个视频文件不超过800M,节目光盘中应通过录音或字幕形式注明节目名称及播出日期。各单位要对节目作品的政治性、导向性进行审查,确保导向正确、内容健康。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一)单位审核推荐。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各单位在审议推荐前组织面试答辩,审议推荐小组在答辩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并如实在申报系统中填报。
审核推荐单位要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级职改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复核审查工作,在审核申报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相关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所在单位重新核实,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规范评审组织。各级评委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评审权限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对于全区性职称政策文件解读、广播电视行业各系列专业设置调整等事项,应报自治区职改办同意。
(二)严把评审质量。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以评审质量为核心,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高级评委会需统一组织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制发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
(三)加强评委库建设。评委库实行动态调整,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按规定及时开展评委库组建、调整和评委抽取等相关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一)申报审核阶段。
1.2022年8月10日8:00至2022年9月30日18:00为个人申报、单位和各级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时段。请申报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材料提交,申报单位在各级职改办、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审议、公示和单位推荐,并逐级上报。2022年9月30日18:00网络申报系统关闭,自治区广电局职改办停止接收申报材料。
2.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10月30日为自治区广电局职改办接收、审核材料时间。退回修改补充的材料,须在2022年10月30日18:00前将修改后的材料再次报送至自治区广电局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
(二)组织评审阶段。
2022年11月-12月为自治区广电局职改办组织评审、复核、公示阶段,评审结果将在自治区广电局网站进行公示。
(三)结果确认及批复阶段。
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确认结果,并按评审批复权限进行批复。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业务线上办理和评审结果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20〕113号等文件要求报自治区职改办。根据批复,自治区广电局职改办公布取得职称人员名单,并在自治区广电局网站公开。
(四)职称证书数据归集与核发阶段。
按分级管理原则履行职称电子证书发行责任。电子证书的下载与打印可自行登陆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
七、评审收费
(一)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正高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副高级职称评审费380元/人,中级职称评审费230元/人,初级职称评审费150元/人。
(二)收费方式与时间: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络缴费。提交材料后,请留意系统站内消息,并按消息提示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5日18:00,请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缴费。缴费成功才表示本次材料报送成功,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八、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通讯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3号广西广播电视大厦1008室,邮政编码:530028,评审政策咨询电话:0771-551674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二维码扫描查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46 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主持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3号)二维码扫描查阅:
3.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docx
自治区广电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